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2008)影字863号)

发布日期:2017-09-11         新闻来源:      点击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电影集团公司,各制片单位,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2008)影字380号文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拍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电影母版特指在电影后期制作阶段完成的、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数字电影数据的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应能满足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要求。现阶段,数字电影母版的送审和收缴存储介质暂定为HDD5或HDSR高清录像带。

      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依照《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负责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审查。中国电影资料馆负责送缴数字电影母版存储介质的技术鉴定,对审查、鉴定合格的送缴母版按照介质材料成本实行有偿收缴。

      三、利用数字设备拍摄制作的数字电影,须通过技术审查并送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自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3500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四、胶片电影的出品单位在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时,可将原规定送缴两套标准拷贝改为送缴一套标准拷贝和一套通过技术审查的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自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3万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五、已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且未经“电影档案影片数字化修护工程”转制成数字母版的胶片电影,出口单位或影片授权发行方通过胶转数工艺制作出的数字电影母版,须通过技术审查并上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自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3万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六、送缴数字电影母版的单位在领取有偿收缴所支付的费用时,领取人需出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一版权方或影片授权发行方的书面授权文件,以及有效发票。

      七、胶片电影的出品单位在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时,若不能同时送交影片数字母版,则仍按照《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要求,送交电影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标准拷贝。

      八、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