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1         新闻来源:      点击0

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

      根据国家加强技术质量工作的要求,按照广电总局技术质量监督的行政职责,以及总局领导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工作的有关批示,为了尽快促进数字电影系统设备的规范化发展,总局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开展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未获得总局颁发的质量认定证书的系统与设备,不得在数字电影放映系统中使用。

      经总局研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设在中国电影科研所,开展检测申请材料审核受理、样品抽样等工作;技术检测工作由总局电影质检所承担,开展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总局科技司根据电影质检所提交的检测报告和该企业产品在标准符合性、应用质量表现等情况核定发放质量认定证书。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证书由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请你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按照以下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工作的基本流程,认真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和技术检测工作:

      一、申请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应向质量认定受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可从广电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上的办事程序栏下载《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空表填写);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照;

      3、有效质量体系认定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文件;

      4、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申请技术检测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说明书、使用手册、系统培训文档及其样品;

      6、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

      7、境外数字电影系统设备需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政策和规定,并提供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接受科技司的业务指导,并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承担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发放《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负责收集、整理、保存申请企业提交的各种申请资料,填报《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审核表》,见附件3;负责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管理的相关数据录入工作。

      3、在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后,受理中心负责待检测系统和设备的抽样工作,并填报《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抽样凭证》,见附件4。

      4、将合格的申请材料和抽样样品送交电影质检所。

      5、负责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有关工作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三、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工作,由电影质检所承担,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复核受理中心送交的材料和抽样样品;

      2、提出检测方案;

      3、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

      4、编写《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5;

      5、将所有质量认定申请材料、检测材料、检测报告和结论送交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复核后,报送广电总局科技司;

      6、正常情况下,质检所在收到受理中心送交申请材料及抽样样品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应完成检测工作。

      广电总局科技司将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抽样凭证以及技术检测、检测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发放质量认定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质量认定证书或质量认定试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已获得质量认定证书的数字电影系统设备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附件:1、《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
              2、《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3、《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审核表》
              4、《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抽样凭证》
5、《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