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 (2009年1月14日(2009)影字31号)

发布日期:2017-09-11         新闻来源:      点击0

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公司)、声音制作单位、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中影集团译制中心(北京电影洗印厂),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电影科研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向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提供丰富、优质的电影节目,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总局第52号令),通知如下:

      一、影片国际乐效是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乐效效果质量和长度与标准拷贝(或数字拷贝)相同,且影片对白、音乐、效果三部分分别独立的声音素材。当使用八轨数字录音带作为国际乐效载体时,应符合24格/秒的还音标准,每本乐效间隔10秒钟以上,且应有与35mm拷贝(300米标准本)头尾相符的板声信号。当使用DVD-R做为国际乐效载体时,音乐记录为无压缩WAVE文件格式。

      二、影片完成台本是指影片对白的文字表述。应与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对白台词一致、完整,采用电子文档,并用WORD或TXT文档格式存储。

      三、凡在“混录双片”送审后,影片审查意见决定书上已注明列入少数民族语译制的影片,制片单位在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时,除按规定向电影局送交一套影片完成台本外,还须送交一套符合技术标准的影片国际乐效。

      四、“混录双片”送审后,影片审查意见决定书上未注明已列入民族语译制的影片,制片单位在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时,可主动向电影局送交一套符合技术标准的影片国际乐效。

      五、中影集团译制中心负责电影局移交的国际乐效和完成台本的鉴定、整理、分发,并与送交影片素材的制片单位进行费用结算。

      六、电影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国际乐效和完成台本移交中影集团译制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并由中影集团译制中心代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对合格的国际乐效素材按每套2500元的标准支付费用。不合格的退回制片单位更换后重新鉴定,或经制片单位授权由中影集团译制中心直接从声音制作单位转录,并对合格的国际乐效素材按每套2500元的标准,向提供方支付费用。中影集团译制中心负责定期将素材鉴定、费用支付情况上报电影局、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

      七、各声音制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影片国际乐效素材制作、保管工作,遵循技术规范制作国际乐效,并负责至少一年内保管好乐效,以支持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凡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的,总局电影局将酌情核减政府对重点影片项目的资助支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