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影售票系统软件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6月30日电专字〔2005〕4号)

发布日期:2017-09-12         新闻来源:      点击0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省级管委会、广州市管委会、各省计算机售票执行小组:

      近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了《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该规范自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对于进一步推动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的开放,促进软件产品的规范发展和有序竞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使IT技术在电影产业化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提高电影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软件

      软件开发应遵循《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以满足影院计算机售票基本的功能需要。

      在国内市场使用及销售的软件产品应送经国家广电总局认证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并在全国影院计算机售票领导小组备案。

      二、关于检测

      目前具备国家广电总局认证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有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总局规划院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总局广播电视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检测机构应按《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软件进行功能性、标准符合性测试,并出具报告。

      三、关于备案

      全国电影计算机售票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全国影院计算机售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协调。

      软件产品备案应提交《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著作权证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操作手册》及检测报告等材料,报送全国电影计算机售票工作领导小组办理备案。

      全国电影计算机售票工作领导小组对于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软件产品,定期在业内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四、关于使用

      影院在确定所选用的软件产品时,应与软件供应商签定经济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使用、服务、维修等方面的权利及义务,约定相关责任,以保护双方正当的权益免受损害。

      各级使用单位应按电影局相关文件的要求使用计算机售票系统,使数据上报准确、及时、全面。

      附件:1、电影售票软件备案申请材料
              2、备案登记材料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