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2003年7月17日广影字〔2003〕第415号)

发布日期:2017-09-12         新闻来源:      点击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上海市文广局、海南省文体厅,甘肃、西藏、宁夏省(区)广电局,广州市文化局:

      为了加强计算机售票影院、院线公司、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及其他数据终端的联网管理,使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的影院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促进电影院线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针对目前影院、院线计算机售票、联网工作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院线所属影院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具备进口分帐影片放映条件。经批准暂缓组建院线的省、区,2003年11月1日前要完成计算机售票系统的安装和启用,200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不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的影院不再具有首轮进口分帐影片放映资格。

      二、影院申请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向当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申报。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确定其编码(包括全国统一编码及上报编码),并报电影局备案。使用能与电影局的计算机售票管理系统软件联网的系统。

      三、安装计算机售票的影院必须使用计算机售票,使用由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统一编码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电影票纸。影院无权印制专用或代用的各类电影票。各类兑换券、电影卡、通票、团体票等必须换成计算机票方能进场观影。

      四、院线公司应在计算机售票影院挂牌明示或张贴公约,主动提请公众对影院计算机售票进行监督。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应在当地设立举报中心和举报电话并制定奖罚办法向社会公布。

      五、计算机售票影院、院线统一使用电影局规定的影片编码。各影院、院线登录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的“行业管理”页面,通过“影片编码下载”栏目下载影片编码。

      六、计算机售票影院必须每日向院线公司、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及电影局等数据终端上传全部票房数据。

      七、院线公司每目要将院线所属计算机售票影院的全部数据以及非计算机售票影院的相关数据(包括放映影片、票房、票价、场次、人次等)一并输入院线终端并向电影局上传,确保院线公司票房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八、院线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所属计算机售票影院每日上报数据的监测工作,充分发挥院线公司数据统计终端的作用。

      九、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影院依法进行管理。要充分利用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安装的影院计算机数据接收终端,对辖区内院线及影院进行监测和联网管理,确保计算机售票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并依此做好专项资金的收缴。

      十、建立故障报告制度。影院售票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售票,应立即向院线公司和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报告,启用由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统一编码印制或监制的备用票,同时向省(或院线)内维修机构提出修理要求。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在接到影院故障报告后应立即向电影局备案。故障排除后,影院应向院线公司和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报告故障解除,同时备用票售出情况要补充输入计算机售票系统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终端,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向电影局报告撤销备案。

      十一、全国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的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火烈鸟售票系统由中国电影科研所负责、满天星售票系统由北京华夏满天星城市网络售票公司负责;各省(或院线)应严格依照与各软、硬件供应商签定的维修服务合同,做好本省(或院线)范围内计算机售票的维护、服务工作;各影院、院线应保证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对于影院、院线数据终端的异常情况,要查清原因,严格按双方在维修合同中的约定明确责任。

      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因影院(含院线)违反操作规定,造成售票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由影院(含院线)承担;因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造成售票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服务方除承担维修责任外,还应承担(影院、院线因此被处罚的)连带(经济)责任,并按合同中的约定数额予以赔偿。

      责任无法分清时,由电影局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仲裁。

      十二、鼓励影院使用计算机售票,对计算机售票工作成绩突出的影院和院线公司将给予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对违规的影院、院线将予以如下处罚(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

      (一)有如下行为者,电影局将对院线公司进行一次不良信誉登记:

      1、院线向没有实行计算机售票影院提供进口分帐影片的;

      2、院线连续三天未向电影局终端发送数据,事后又未补报数据的;

      3、院线公司因偷漏瞒报造成数据内容虚假的(包括院线所属非计算机售票影院数据)。

      (二)有如下行为者,院线公司应对影院进行一次不良信誉登记:

      1、计算机售票影院未使用计算机售票或使用非计算机票观影,经群众举报属实的(院线公司对所属影院除按合同约定,收取票价的5至10倍的违约金外,还应奖励举报人);

      2、影院连续三天未向院线公司、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及电影局等数据终端发送数据(事后又未补报数据)的;

      3、影院因偷漏瞒报造成数据内容虚假的。

      (三)不良信誉登记两次的院线,电影局将通知进口分帐影片发行机构停供该院线进口分帐影片一部,院线违规而影院不违规的,电影局将通知进口分帐影片发行机构暂停该院线一部进口分帐影片发行权,直接向符合要求的影院发行影片。

      (四)不良信誉登记两次的影院,电影局将通知进口分帐影片发行机构通过院线停供该影院进口分帐影片一部。

      (五)屡次违规停供进口分帐影片三次以上的院线或影院,视同不使用计算机售票,电影局将通知进口分帐影片发行机构连续半年停供其进口分帐影片。

      (六)屡次违规被停供进口分帐影片三次以上的影院,院线公司有权勒令其退出院线,该影院半年内不得加入任何院线。

      (七)院线或影院违规确已纠正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供应进口分帐影片。

      此通知请转发各影院遵照执行。